新闻与公告

云南大学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

编辑:国际交流处 更新时间:2011-06-27 12:00:00

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0328号) 精神,云南省公安厅决定在昆明进行简化出入境管理审批改革试点,即除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人需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受理 其出国(境)申请以外,其余公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即可按需申请出入境证件,为配合此项改革,加强对我校特定岗位工作人员意思出国申领护照有关工作的管 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所指的特定岗位工作人员为:

1  所有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的干部;

2  所有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3  相关财务人员;

4  相关机要人员;

5  不在以上范围内的掌握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分人员。

二、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学校将建立云南大学特定岗位

国家工作人员报送备案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到昆明市公安局。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联络员的报备工作,及时、准确地向联络员提供并更新所需信息。因未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而导致学校报备工作发生问题,要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在学校内部建立有效地信息沟通机制。在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我校的特定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后,将及时通知被报备人。

四、若被报备人要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必需按照干部和工作权限、涉及工作事项以及规定程序办理校内报批手续,否则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受理其申领护照的申请。针对我校特定岗位工作人类别,凡被报备人员须持因私护照出国,按以下程序审批:

1、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由离退休处和公安处签署意见;

2、县处级以上干部,由基层单位领导、人事处、组织部、公安处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3、相关财务人员,由基层单位领导、财务处和公安处签署意见;

4、相关机要人员,由基层单位领导、校保密委员会和公安处签署意见;

5、不在以上范围内的掌握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的人员,由基层单位领导、科技处或社科处、公安处签署意见。

五、学校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如原来持有因私护照,所在基层单位应登记其姓名和因私护照的号码,并将其因私护照元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由学校统一保管,需要使用时再领取。

六、学校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需提交第三条中提及的同意意见以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

七、学校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时须自觉遵守规定,严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申办出国(境)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情结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是没有列入报备范围的云南大学教职工,如需申领因私护照,只需向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册、现场填表(无须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现场采象、付费,五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本人因私护照。

九、学校特定岗位工作人员报备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联络,具体负责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并及时更新我校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的报备信息。

十、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