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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赴港澳)邀请函的具体要求

编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更新时间:2015-01-14 03:40:00

 
因公出国(赴港澳)邀请函的具体要求
 
外方邀请函是审批因公出国(赴港澳)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应包括邀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专用电子邮件邮箱(在公用网站上注册的电子邮件信箱无效)等;详细邀请出国(境)事由,出访时间,在外停留天数,各项费用(国际旅费、在外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承担情况;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单位、职务;邀请人职务和落款签名。
邀请函需用英文或本国文字(香港、澳门使用中文或英文邀请函)在公函纸上写就并从本土发出。特别重要的是,邀请方必须与出访单位有业务关系或对应关系,如政府官员出访由相关的政府机构邀请,企业人员出访由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邀请等,邀请函中的访问目的与出访人员身份必须相符;邀请函不能由无资信的外国(或香港、澳门)小公司、旅行社或社团发出。省外办将视情况要求提供邀请方的详细背景资料,如公司规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必要时请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和驻港澳机构协助调查邀请信的真伪和信誉。
申请签证用的邀请信必须出自于出国任务批件时用的邀请方。绝大多数使领馆只接受从邀请国本土寄出的邀请函原件,如日本、韩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巴西等。有的使领馆接受传真件,但必须十分清楚。邀请信上必须有邀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邀请人的署名及被邀请人姓名、单位、职务、出生日期和地点、出访目的、时间和停留期限等。有的国家还需要注明费用由谁负担。对邀请信的内容各国使领馆经常会有变化,申办前需要进行查询。
注:去几个国家就必须分别有这些国家的邀请函,只有一个国家的邀请函是绝对不能去往第二个国家的。去往一个国家的多个机构访问也应分别有这些机构的邀请函,就算不是邀请函,也必须有这些机构的确认接待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