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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公电子护照及因公港澳通行证

编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更新时间:2015-01-14 03:32:00

 
关于因公电子护照及因公港澳通行证
 
关于因公电子护照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住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我国现行护照的种类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被归为因公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两个类别。
因公护照的基本内容有:持照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照片、护照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护照号码。
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5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指定颁照机关颁发。
外交部授权云南省外办为云南省因公出国人员颁发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
 
关于因公港澳通行证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指内地居民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时必须持用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个种类,也是根据人员隶属关系和赴港澳人员的实际对外身份确定持照人应持何种通行证。其中蓝皮通行证分为2种:48页本有效期为5年,签发给因公派往港澳常驻工作、就读、培训、合作研究,且停留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人员,以及办理半年期和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的人员;32页本有效期为2年,签发给其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为全国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归口管理机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云南省外办(港澳办)为云南省因公往来港澳人员颁发通行证。
 
因公电子护照申请表及往来港澳通行证事项登记卡填写注意事项:
1. 在因公电子护照申请表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事项登记卡上分别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要求个人信息清楚,无误。
2. 粘贴因公电子护照相片,外交部对打印在电子护照上的照片,从申请人拍摄到成像后照片的色彩、规格、头像大小及位置等方面,都有很严密、清晰的要求。护照照片要求: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近期。申请人拍摄相片须到因公电子护照数码相片采集地点拍摄。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事项登记卡上的相片要求与因公电子护照相片要求一致。
3. 电子护照与传统护照区别较大的是申请人本人的签名将作为生物特征扫描打印在护照资料页上,同时记录在护照芯片内。因此,申请护照时,持照人本人须在护照持照人签名一栏内用钢笔或专用签字笔签名,不能涂改。鉴于签名是保护自身权益,他人难以模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身份信息,在履行出入境手续、申请法律服务、办理银行手续时极其重要,故护照不能由他人代签,且护照签名须与相关签证申请表签名一致。为确保护照上“签名字样”的完整性,特别提醒申请人在签名时注意:签名字样不能超出“签名”边框或压边框,否则无法扫描签名制证。
 
关于因公电子护照及因公通行证的规定和管理:
为维护我国公务护照信誉,确保因公出访的顺利、有序开展,省外办再次强调,各派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护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1. 任何人员不得异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办理护照和通行证,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有效因公护照或有效通行证,禁止任何人员在国(境)外同时持用两本及以上有效证件。
2、护照和通行证上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损坏或弄脏,否则证件无效。证照必须由持照人本人签名,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若发生此情况,在国外,应立即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当地机构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原发照机关。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持照人的责任。
3. 领取证照时,应提交机票复印件或行程单,应认真核对证照上的姓名、汉语拼音是否正确,照片及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是否相符。若使用旧护照,护照有效期必须有半年以上。领取通行证时还需要核对签发部门的名称、通行证专用章、地名章和签发人签署是否齐全,签注与审批同意在港澳停留的时间是否一致。
4. 因公电子护照及通行证不能由本人保管,必须交由云南省外办统一管理。因此,云南大学教职工携带因公电子护照或通行证出访回国后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将护照或通行证退还到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再由其统一退还到云南省外办。退还护照或通行证的同时,请携带护照押金单,方可退取出访前交到省外办的200元护照押金。云南大学教职工如果不按照规定退还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将对其停办回国后需要办理的用汇核销手续,并对其今后一切因公出访手续的办理予以严格,重点审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对其停办今后一切因公出访手续。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逾期不交护照和通行证的个人,除暂停其因公出国(境)业务办理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对丢失护照或通行证的教职工,要及时向处报告情况,并做深刻自我检讨和检查,由国交处向省外办如实反应情况。原则上对丢失护照或通行证的教职工将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并停办其今后的因公出国任务。因丢失护照和通行证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相应规定追究责任。